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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会计的探讨——从暂时性差异中分析递延所得税(二)

本文ID:LW65273
关于所得税会计的探讨——从暂时性差异中分析递延所得税(二)

    序号 暂时性差异项目 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1 应收账款 企业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实际发生坏账时,税法允许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交易性

    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初始确认时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计税时该项交易费用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才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故无需作纳税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 长期股

    权投资 (1)在成本法核算下,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不再区分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投资前的还是投资后的;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2)在权益法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3)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4)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

    (6)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执行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

    5 存货 (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6 持有至

    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7 商誉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

    (3)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4)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8 固定资产 (1)由于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等因素导致不同年度的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由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不同导致折旧期间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也不同。

    (3)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发生的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4)应当资本化的借款,如果是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并且超过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则固定资产的原价大于计税基础。

    (5)弃置费用,通常在企业实际支付弃置费用时,税法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在固定资产的持有期间,因确认弃置费用而多提的折旧和利息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在会计确认当期不允许抵扣,实际支付时才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由此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的暂时性差异。

    9 投资性

    房地产 (1)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与计量基础产生差异。

    (2)成本计量模式下,不同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

    10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2)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净收入,会计上冲减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税法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11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但税法可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3)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会计基础的150%确认。

    12 开办费 (1)原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2007年12月31日前仍未扣除的开办费,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扣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剩余年限内结转。

    (3)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试生产、试营业的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计算所得税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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