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司法独立
公平审判是司法领域中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处于公正的立场,不受自法庭外的一切力量或信息干扰,或者受到案件中未予质证的证据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传媒作为法庭外的一种力量,其对案件的报道可能会给裁判者营造出某种有倾向性的舆论氛围,使得裁判者难以保持内心的公平正义和冷静客观。
传媒的正面报道能够对司法活动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在我国,从传媒与司法活动之间关系现状来看:绝大部分传媒都是由党和政府领导,带有较为浓厚的政治特色或者说是中国特色,传媒很大程度上都是充当某某政治需要的扩音器作用,同时,由于自身运作的需要,经济效益对于传媒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传媒很容易受到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而忽视了其本身说应当坚持的原则;加上绝大部分传媒本身成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同时,新闻与生俱来的时限和风格要求决定了新闻倾向于把案件当事件报道,对事实的描述更加接近自然事实,与经法律程序质证、认证和查明的法律事实存在较大的出入,传媒给予自身认定的事实所给予的评论也与法治精神相悖而行,甚至于会出现“传媒炒作”,这样既妨碍审判公平,又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带来了不良影响。
(2)损害司法权威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或者组织对于法院生效裁判从法律角度上进行讨论、分析,对各类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评价,是为法律所许可的。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 “借新闻监督之名,行传媒审判之实”的传媒炒作行为,对于司法活动的权威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司法活动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威严在现实生活中打了折扣。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传媒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的不是通过舆论的压力来完成的,而是通过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党政领导,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而司法机关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严格照办。这种不良现象破坏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动摇了法律的权威。其实,客观上讲: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社会运行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本身的必然性,但这种监督只是一种社会功能,而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的权利或权力。虽然这个权利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传媒越俎代庖,演变成为法定的监督力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否认舆论对司法行为的是非判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职权也不受传媒的劝说或强制。
(3)损害法院形象
传媒对司法活动监督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使监督力量的构成更加合理,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从而树立和维护司法活动本身的正面形象。从我国现状来看也不乏有传媒借监督之名行侵害法院、法官权利之实。部分传媒的报道中存在大量破坏法官形象的内容,将司法形象描绘得丑陋无比。使法院的负面形象给社会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3、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独立影响的原因分析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在宪法中都可以找到依据。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传媒监督的权利来源于宪法中关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的相关规定。而司法独立则是现代文明法治国家在国家社会运行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就意味着司法机构独立地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使司法权,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仅仅服从法律,而且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外来干预。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我们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根源是传媒与司法这两者之间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别。传媒报道与司法裁判是站在两个不同平台上采取两种不同眼光对社会现象的不同评价,传媒的评价基于社会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属于自发性的评价,而司法独立则源于社会制度设计的需求,是一种制度性的评价。正是因为两者在立场、标准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两者对同一社会现象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偏差。
(1)传媒与法院在案件中所持立场不同
司法活动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就一般意义来理解:审判是一种居中裁断的活动,是一种中立的、区别并且独立于其他一切”权”的权。在对一个案件进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秉持公平的立场,把自己置身于完全中立的位置,所有司法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的完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有失偏颇。这决定了审判活动的进行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应当以维护公平争议和社会正常运行秩序为目标。而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上其立场比较复杂。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学者张志铭就这个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公众的情绪倾向;政治力量的偏好;现行法律的规定;迎合受众需要的需求等等。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传媒很容易站在社会弱势群体的视角对社会现象进行评价,而评价一旦带有主观色彩,就很容易导致事实报道失真,对传媒受众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舆论压力。传媒舆论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鼓动性,当传媒和法律对于同一事件评价出现较大偏差时,裁判者就有可能因为外在压力太大而偏离中立的立场,司法独立的原则就会受到极大的侵蚀。
(2)传媒与法院的公正标准有所不同
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司法活动本身都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而两个主体对于公正和正义的理解上存在一定距离的偏差。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而传媒监督体现的是社会成员观念上或者说道德意义上的公正。就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来看,至今为止,我们认为:法律公正较之社会成员观念上的公正在层次上更高,它涵盖了程序过程和裁判结果两个方面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之间又有着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作用。程序公正有助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同时程序公正本身又具有其独立的价值意义。
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规范司法运作程序和证据规则,使之更加规范和正规,通过法庭上的举证、论证、质证并以此为基础去获得裁判者的认可。而传媒一般是站在社会成员的道德情操这一出发点上,以社会成员所秉持和理解的朴素正义和基于善良风俗的道德捍卫者为标准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这种层面上的正义和道德基于最广大的社会成员,容易获得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从某种意义上也符合政治力量对此的需求,较之前者更容易获得社会成员的支持,因而传媒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和评价更容易在道德立场上建立正当性。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研究——以“二00九年网络四大刑事名案”为视角(三)......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3/6/6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