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的第177、181、182、183、184、188、189、202条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每一条款的最后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其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规定不可谓不祥。
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没有有细致的规定了。
二、对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信息披露制度各类缺陷进行阐述与分析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披露信息不规范的形式: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
例如, “西藏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1.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
例如杭州萧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与非洲安哥拉共和国签订的340亿美元工程订单今年3月份公布,延迟近2周公布,而此时公司股价已经出现大幅上涨,且此后又公司又连续披露断断续续、含糊其辞的公告,造成股价出现剧烈波动。目前公司高管已被逮捕并且正在立案调查。在此事件过程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完全出于劣势,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种种问题,我国相关制度不能及时制止,这些都存在着严重缺陷。
2.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就在今年6月份,去年曾轰动一时成为证券市场焦点话题的“广发证券借壳(000776)S延边路”,这次暴出重大信息披露缺陷。 在这起借壳事件中,广发证券董事长的胞弟在去年5月份就事先得知消息买入(000776)S延边路,至事发共获利近亿元。另外,其(000623)吉林熬东持有(000776)S延边路45%以上股权,其内部负责证券事务部总经理李秀林玩忽职守,存在严重信息披露不及时,近延迟及掩盖(000623)吉林熬东持股(000776)S延边路数量及关于广发证券借壳(000776)S延边路的相关公告,造成二级市场股价出现巨幅上涨,相关内幕人员获利丰厚。但此事最后仅以100多万罚款而结束,这说明目前我国对于信息披露所造成的后果及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上市公司处罚力度较轻。
(四)、我认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1、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 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联手包装、粉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极力美化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修改财务报表、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2/5/5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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