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讲,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披露失真、不充分、时效性差、披露的形式和渠道不规范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等量信息,也就不能获得合理回报,容易造成信息分配不公平和信息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阻碍了股票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 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中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现有规章制度多是在市场发展变化的要求下被动产生的,存在立法零散、体制不清、规章之间协调不足的缺陷。以《证券法》为例,虽然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证券法》已经出台并实施,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往往与《证券法》相互矛盾或相互重叠。另一方面,在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不存在一整套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诉讼机制,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充分补救。《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对证券民事赔偿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未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单独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有利于小投资者的集团诉讼制度以及应该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较大责任的中介,专业性机构和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均尚未确立。
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当务之急。
(三)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多
行政权力对市场干预太多,介入太深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股票市场的内在机制,阻碍了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中的历史渊源要追溯到《证券法》出台之前,那时中国实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批,即由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做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实质性审批使得上市公司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上市成本,从上到下地限制了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选择权,公司能否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行政“公关”的产物。这不仅要耗费监管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造成了审批时间延长,且存在着不透明、任意度大的弊端,使优质上市资源的大量流失,影响市场的正常融资进程。在股票市场运行过程中,政府的管理和随机干预扭曲了市场预期机制,使股市政策成为不可预测的股价变动因素,并且是最具影响力的变动因素之一,行政干预价格掩盖了企业经营的实绩,难以起到对股份公司经营约束作用,投资者无法根据市场规则来进行资金投向的选择和投资时机的把握。有鉴于此,从《证券法》出台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向核准制转变,并向着市场化方向进步了许多,比如市场定价、取消额度制、总量控制等,但仍然没有走出实质性审核的范围,仍然要符合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发起人认购股数、公司预期利润率等等实质性条件,离最终走向注册制、即完全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一段距离。不能否认,中国实行实质性审核制度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必然现象,但在政府过度管制而又缺乏监督者的情况下,其潜伏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四 对中国股票市场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强化信息充分披露制度
依据Olson- Stigler的“利益集团”理论.推动信息公开化的建设是解决股票市场存在的信息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根据前文对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分析,我们将从改善上市公司信息供给的质量与效率,强化外部监管机制两方面论述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建议。
1改善上市公司信息供给的质量与效率
上市公司信息供给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市场的有效运作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当前改善上市公司信息供给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主要内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应加快股权结构的调整,改善国有股缺位,股权过分集中的现状,改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加快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从控制环境、控制程序、风险分析和评估、信息生成与沟通、全方位监控等方面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②完善企业审计和会计制度。完善企业审计和会计制度是解决定期报告中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手段。上市公司应该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加强内部审计,这样有助于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出于私利而干预正常会计过程的行为,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企业要维持其原有的公司股东并能吸引潜在的投资者,还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重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素质的培养,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会计信息,以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③完善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关联交易的披露不清是临时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于关联交易收入的确认和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确认等。对关联交易收入的确认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采用对关联交易收入进行递延处理的方法 ,即等到关联方将货物或劳务再次销售或提供给非关联方后,才确认为收入。这样处理,即使有关联交易发生,确认的收入也是真实的,从而能有效杜绝非正常的高利润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确认主要为了防止中报和年报时突击进行股权转让步,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那么对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确认方法主要是对控制关系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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