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选择过宽,混淆了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的界限。
商业公司不宜承担巨灾责任。农作物主要在露地生长,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主要的灾害有冻灾、旱灾、干热风、病虫害、冰雹、洪水、暴雨积水、龙卷风、暴风等。其中旱灾、病虫害等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面积较大,因而造成的损失是非常严重的。根据全国40年来农业气象灾害统计资料计算,旱灾损失率在整个灾害中占56%,且年际间波动较大,风险无法分散,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其赔偿责任;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大小,与人为因素关系较大,极易诱发道德危险,一般商业公司不宜承保。因此,从国际通行作法和我国经办农业保险19年以来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分为巨灾风险保险(如干旱、洪水、蝗虫险)和一般风险保险(如火灾、冰雹、风灾、霜冻险),巨灾风险保险应由政府通过政策性保险来提供,而一般风险保险可以通过商业性保险来经营得好一些。
责任过宽,风险易失控。自1996近中国人保商业化以来,虽然在保险责任选择上加强了控制,但仍然存在着责任过宽的问题,以山东、河南等农险业务大省为例,赔付率较高的年份大都与承担了洪水保险有关,由此带来的“恐农”心里,是造成业务下滑的重要原因。世界各国,不论是发展中国家或者是发达国家的农作物保险的实践也已证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是一项付出了沉重代价的失败的计划,美国的多种风险保险计划赔付率高达300%,印度1985年开始推广综合农作物保险计划,截止1989年,赔付率高达792%,亏损达50亿卢布,结果使农作物保险能否继续发展陷入了令人怀疑的境地。与此同时,单项有限风险农作物保险计划则在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如毛里求斯的甘蔗保险,一直只以承保飓风为主,经办四十六年的平均赔付率为120%(这是毛里求斯糖业保险基金故意设计的,赔付率倒挂部分由投资收入弥补),且目前已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准备金。普遍流行于欧美国家,具有100多年历史的农作物雹灾保险计划,一直经营稳定,长盛不衰;向风群岛三国香蕉保险只承保飓风,经营相当稳定,已受到国际再保险的睛睐。综观世界各国开展农业保险的状况,农作物保险已形成由一切险向单项(特定)风险农作物保险计划转变。
可见,我公司开展农作物保险也应推广单项风险农作物保险,这是农作物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2)承保作物种类选择不当。我公司的农业保险曾一度开办了130多个险种,其中是选择了不少规模小,种植区域有限的作物作为保险作物,如药材保险、蘑菇保险等,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风险难以分散,造成业务难以为继,以至业务规模下降。从国际上来看,比较成功农业保险计划都是选择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作物,根据国际粮农组织的调查结论,商品化程度越高越适合开展农业保险。如毛里求斯的甘蔗保险,具有四十六的成功历史,被国际保险界公认为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典范,只选择了商品率为100%的甘蔗作为保险作物;受到国际再保险人青睐的向风岛香蕉保险公司,只选择了当地以出口为主的香蕉作为保险作物,智利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作物保险时则选择商品化的农场作为保险对象。可见我公司开展农作物保险也应首先选择好保险作物。
国际上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实践也证明,越是商品化程度高的作物,越适合于开展保险,这是因为商品化作物的生产目的在于销售,其产量确定容易,有统计资料便于厘订费率,有货币收入便于保费收取,国际上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实践还表明,用于自给的农作物最不适合开展商业保险,因而,开展农作物保险时应当尽量避免。从世界上开展得比较成功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来看,毛里求斯只选择了甘蔗一种作物作为保险,向风群岛三国好选择了香蕉一种作物作为保险作物,智利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则只以商品化生产的大农场为保险对象,明确提出不向小农开放。
(3)费率标准不到位、费率结构不合理。
根据农产品商品化盈利水平高低制定不同的费率标准,实行农民赚钱的行业,我们开展农业保险也要赚钱的策略,恰当提高盈利水平高的标的的保险费率,而对商品化程度低的行业采取微利的策略。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三高农业发展迅速,不少农民靠养鳗鱼而发了大财,有的个人养殖场年产值上亿元,盈利水平上几千万元。而广东分公司开展鳗鱼保险,却连年亏损,历年赔付率约为200%,最后不得不停办。其它地方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水果保险等。我认为其重要原因是思想放不开,在开展业务时总抱着农业保险不能赚钱的思想,实行的费率偏低。随着我国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产业化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生产正向工厂化、商品化方向发展,我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时,要根据农业生产对象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商品化程度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这样才能形成农业保险保险公司乐意干,农民乐意保险的局面。
3、 核算体制不合理,分保机制欠缺。
(1)核算体制不尽合理。对农险灾害的周期性认识不足,由于多数种类的农业灾害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中国人保对农业保险的核算仅以某一年赔付率的高低来说明农业保险经营结果的好坏,以便真实地反映农业的经营损益。例如主要业务大省云南的烟草保险,尽管在1997年、2001年因大灾当年赔付率分别上升到了 94.26%和95.80%,但近六年的综合赔付率为74.48%,基本上是收支平衡的。如果仅用当年赔付率这种方法对农险进行考核,显然是亏损的,这是有些地方不敢开展农业保险或开展后一遇大灾就收缩停办的主要原因。
(2)分保机制欠缺。据了解,为了占领农村保险市场,完成保费收入指标等,不少基层公司愿意开展农业保险,而省分公司则怕当年出大灾,影响当年的经济效益,而不提倡搞农业保险。似乎这是一个怕大灾的问题,但实质上,这是一个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从我公司的考核办法来看,我公司所实行的以县为利润考核单位的作法欠妥,这是因为县公司一级不具法人资格,对自己的经营,只有选择承保风险的权利,没有选择是否将所承担的风险分出的机会(或机制),这种作法很容易造成对损失不敢采取科学客观的态度,一旦遇到灾害,就千方百计压赔款,采取拉关系,拖延时间来迫使保户就范,损害保户,影响本公司的形象。作为一个县公司来说,其经营成果有很大赌博性,因为其风险的分散不是靠科学的再保险机制,而是靠运气的好坏。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作法来看,他们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在设计农业保险计划时都给予了充分考虑,在设计农业保险计划都同时解决了再保险问题。如,日本,分别建立了比例分保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体制,中央专门设立再保险帐户来解决全国农业保险的大灾赔款问题。美国则经过精心测算,建立了多层次与农业保险利益挂钩的超额损失再保险体制。智利国民保险集团则将自己所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90%的责任分给了国际再保险人,自己只承担了10%的责任。菲律宾将水稻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投保了超额损失再保险。毛里求斯的甘蔗保险也投保了超额损失再保险,其再保险责任范围为赔付率的135%——175%。可见,解决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是农业保险能否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人保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和发展水平,已不能适应商业化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要求和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有必要对中国人保农业保险采取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三、中国人保完善农业保险的构想
没有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存在的若干问题,为中国人保开展农业保险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上述造成农业保险业务下滑,赔付率上升,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原因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笔者经过认真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中国人保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建立需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核算体系、业务体系和再保险体系这三个子体系加以解决。
(一) 完善农业保险核算体系
1、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单独立帐,单险种考核。
从1996年中国人保商业化经营以来,有的地(县)公司还没有完全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农业保险仍扮演着地位险种,宣传险种,装饰险种的角色,结果照顾赔款,关系赔款,有灾无灾都赔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扭曲了农业保险效益的真实性,导致有的地区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而不得不减少业务规模甚至停办。如,1996年上海对虾保险,照顾赔款高达900多万元;而北京市分公司年年以农业保险赔款的形式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赔款”已成为习惯,1997年在没有大灾的情况下,赔付率高达250%,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赔付率最高的分公司。农业保险还存在为其它险种背“黑锅”作“贡献”的现象,如2000年湖南省有两个县为其它险种多得奖金,将赔款转到农险帐上,致使农业保险在12月份灾害都已过去的情况下,赔付率猛增20多个百分点。再如,据湖北分公司的同志反映,襄樊公司1999年11月份耕牛保险的帐面保费收入为3000多万元,赔付率仅为60%,而到12月份帐面保费收入变成了2000万元,赔付率却到了107%,原因是其它险种有考核有奖金。因此为了农业保险健康的顺利发展,我公司应尽快对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帐,单险种考核。即: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赔款、各项费用以及资金运用收入等,从帐务上同其它险种分开,建立单独的帐户,实行单独核算;另一方面把农业保险作为一个真正的单独险种,与其它险种一样进行考核,彻底改变在有的地区存在的宣传险种的角色。
2、农业保险的规模发展需要核算期的调整
由于多数种类的农业灾害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这就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具有周期性。因此,不能仅以目前中国人保采用的以当年赔付率的高低来说明农业保险经营结果的好坏,而应从一个灾害周期以上的时间跨度去评价农险。这就要求:一是农业保险的开办和参与应当是连续性的,至少要超过当地农业风险的一个周期,否则农业风险难以在时间上分散;二是农业保险的会计期间应当同农业风险相适应,以便真实地反映农业的经营损益。以主要业务大省云南为例,该省连续多年开展了的烟草保险业务,并由于大灾的原因,1997年、2001年年赔付率分别上升到了 94.26%和95.80%,但其近六年的综合赔付率却仅为74.48%,基本上是收支平衡的,若仅用当年赔付率这种方法对农险进行考核,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核算体制不完善,造成了有些地方不敢开展农业保险或开展后一遇大灾就收缩停办的情况。因此,参照农业风险“两丰两平一歉”的总体规律,在农业单独立帐,单险种考核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的核算期间调整为3-5年应认为是较为合理的。
(二)完善农业保险业务体系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中国保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对中国人保开展农业保险的探讨(三)......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