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处于半无序状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有民间发起的融资手段,其好比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当今中国金融结构尚不完善,银行信贷能力有限,中小企业融资很难从银行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有利一面在于能够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弊端就在于很难合理有效的控制风险。虽然中央不断出台相关法规,但由于民间借贷本身的特性,目前还很难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监管措施。再加上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除了人民银行、银监会外,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经贸委、工商管理局等机构,它们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有的甚至监管缺位。
(二)民间借贷主体发展多元化,风险加大
以往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是由地缘、血缘和人缘等比较初级的关系所形成的融资关系,相对比较单一,控制起来较为简单。而随着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因为民间借贷利率比一般银行借贷高出一倍甚至是几倍,许多企业和商业银行也加入其中,希望从中套取高额利润。此外,有一部分拥有向银行贷款能力的个人,从银行贷款的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中,从中赚得利率差额,严重的破坏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化利率稳定,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水平,甚至还降低了地区整体的金融信贷能力,使其进入恶性循环,危害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本身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决定了民间借贷资金的投资去向不合理,可能会影响金融资源的合理分配,增加金融风险。
(三)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对于民间借贷最为首要的挑战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规范,立法的程序总是很难赶上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变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区分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对民间借贷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定义,规范模糊,并对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不予法律保护。其中,在实践中造成一些积极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往往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而一些消极的非法集资活动也未能受到及时有效查处和打击,这对温州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形成了极大阻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间借贷活动发展中主体多元和形式多样,已经成为一种新趋势,但法律规范很不明确,这很不利于民间借贷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民间借贷的征信制度没有得到完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了解较少,两者之间缺少相应的信用基础,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随着金融风波的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将持续受损,致使利率进一步上升,从而阻碍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
三、 温州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文对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民间借贷处于半无序状态,民间借贷主体发展多元化,风险系数快速增加和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受到阻碍等问题。对于温州民间借贷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分析得出主要是由于以下四点原因所造成。
(一)立法总是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对于民间借贷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处于长期滞后,民间借贷的合法规范模糊不清。以前的法律法规完全很难适应现在的民间借贷活动,对一些新兴民间借贷方式很难界定其是否属于合法合理借贷,每次都只有当造成严重后果了才能对事件进行定性,然后再进行追责,这样很难形成预防风险的风控机制。这也使得民间借贷的地位一直处于尴尬境地,大大限制民间借贷融资能力,致使庞大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到主流金融体系中。因此,立法的滞后性严重阻碍温州民间借贷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征信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难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政府采取宽松货币政策,用4万亿来刺激经济,从而导致投资急剧上升,许多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和一定程度的通胀现象。许多企业产生了较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尽量降低其信贷范围。此外,银行的征信制度一直存在较大缺陷,银行很难了解中小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银行为了降低自身借贷风险,导致银行更倾向于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给予大型国有企业,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面临较大挑战。为了能够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迫使中小企业转向利率水平更高的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加大了民间借贷的总体风险系数,促使利率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增加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导致监管缺位
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牵涉的部门不只是以往传统的中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还涉及到其他许多部门。比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商管理局等,它们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经常出现“利益互相争取,责任彼此推脱”的现象,导致出现多人管变为没人管的金融监管缺位状况,从而制约着温州民间借贷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投资居民风险意识较弱,无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温州民间借贷,绝大部分拥有剩余储蓄的居民都将其投入到民间借贷中,希望以此获得比银行高出一倍甚至几倍的高额利息回报。但是,一般居民都缺少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少,缺少对债务人个人资信报告。一般居民仅仅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将资金投放于债务人,没有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 加強温州民间借贷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温州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其主要原因是:立法机构的立法长期滞后,造成无法可依现象严重;金融机构的征信制度不够完善,使得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混乱和力度不足,导致长时间的金融监管缺位;再加上投资居民的风险意识不强,缺少风控措施,致使风险容易扩大,难以控制在安全范围内。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改善立法程序,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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