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纳税、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筹资、经营、投资活动,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另外,纳税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的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纳税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
我国目前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代理机构虽然多达几万家,但规模以小型居多,而且专业人才匮乏,领军人才年龄结构老化,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疏于学习国家最新颁布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所以中小型税务代理机构真正从事税收筹划的业务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咨询内容多以纳税申报及税务条款如何遵守居多。正是因为国内税务中介机构在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上与国外的中介机构相差甚远,其自身的“不专业”不具备真正的税收筹划资质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正是所谓的企业有求,中介机构无供应,税务代理市场供应缺乏。
(三)、纳税筹划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实施的纳税筹划)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失败的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四)、税收环境不完善
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处罚力度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识较差,查账能力不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很容易就可以钻偷漏税的空子,给纳税人造成了可利用的偷税空间,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应用。
(五)、纳税筹划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确有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反法律的手段进行“筹划”。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观念正在更新,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税收筹划引入我国的历史较短,加之概念不统一,致使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定税收筹划就是偷逃税款,是背离国家收税意图的,是国家税法所不允许的,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有一部分人对税收筹划的态度很谨慎,他们担心在我国的税收环境下,税收筹划能否真正起到作用。这两种观念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策略研究在我国的发展。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表现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因为,很多人明则进行税收筹划,实则在偷税,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从一定程度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六)、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不明确,没有考虑企业整体利益
我国现阶段不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到单个企业的利益或者企业的部分利益,没有从集团整体考虑或者企业的所有方面,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性分析。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收优惠政策也由总公司享受,这些分公司和办事处基本上不考虑税收筹划和如何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七)、税务政策理解不全面,会计政策运用不当
目前,只有一小部分企业会选择聘用注册税务师等中介代理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由于企业很少有专职税收筹划工作人员或内部财税工作人员税务知识有限,综合分析能力不够,掌握国家政策不够全面,不少内部人员进行税务筹划时对税务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而造成风险。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若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很多企业没有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
四、企业纳税筹划的完善策略
(一)、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
注重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扩张。因而,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另外,纳税活动涉及的利益虽然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纳税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因此,纳税人或代理机构开展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我国企业自身税收筹划的层次水平低下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淡视税收筹划,没有意识到或没有重视通过合法的筹划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管理层们总是过于重视成本控制,创造了许多成本控制的精明之道,却忽视了对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即税收支出的筹划。因此企业管理层应普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要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相互配合、积极研究可进行自身筹划或聘请专家、税务中介机构做税收筹划。
(二)、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纳税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纳税筹划专业,尽快满足高层次纳税筹划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国内的权威筹划专家编写一套国家级筹划教材,为近几年的理论探讨作一下科学和系统总结,也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三)、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首先,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其次,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_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纳税、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专业性比较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四)、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加强纳税立法。针对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快纳税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尽可能提高纳税立法级次,修改税法中不公平、不完善的地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要受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在实务中由于税收执法环境不严,税收筹划需要花费成本,企业宁可冒一定的风险采取偷逃税等非法手段来减轻税负,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应本着依法征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年度企业收入考核指标,加强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使企业偷逃税款的风险加大,成本提高,增加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需求,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
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法律背景,就是要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筹划予以规范与保护。发达国家的税收筹划能得到较快发展,就是因为其有一个相对稳定且比较完善的税收制度,而我国税法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针对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应尽可能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使现行的税收法规有章可循,消除太分散的弊端网;修改不公平的税收法规以填补漏洞,对已经发现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重新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五)、正确理解和应用纳税筹划
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目前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缺乏正确的认识,筹划意识淡薄,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由此可见对其宣传的必要性。政府与税务机关应借助媒体、自身开办的税务培训活动、专家讲座、社会舆论等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褒扬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谴责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宣传的对象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机关税务人员,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使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税务人员要更新其观念,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正视纳税人的权利,依法征税。
(六)、税务代理机构的市场化
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性较强和对企业管理的水平要求较高,仅靠企业自身筹划推动其普遍发展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推动税务代理业的市场化是税收筹划在我国获得普遍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税务代理机构应从自身找原因,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职业道德。只有使税务代理业真正走向市场,规范运作,税收筹划才能真正为市场经济服务。
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技术行为,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约税收支付”的税收利益,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掌握众多的理论知识。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要充分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税务代理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参考文献:
1.李龙梅:《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分析》,《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年第4期。
2.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年第4期。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李大明:《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5.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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