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近几年上市公司出现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也屡见不鲜,信息披露的现状仍不容乐观。以下是中国证监会在近年查处的部分违规事件:
违规公司 违规事件 公告文号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的财务报告虚假隐瞒公司资产抵押情况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虚假 证监罚字[1999]37 号
大庆联谊 欺诈上市年报虚假 证监罚字[2000]16 号
嘉宝石业 虚假陈述违规买卖股票 证监罚字[2000]40 号
大东海股份公司 虚增利润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事项未依法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 证监罚字[2001]3 号
郑百文 虚增利润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 证监罚字[2001]19 号
金路集团 虚增利润未披露支农补贴问题 证监罚字[2001]25 号
鑫光公司 虚假陈述配股募集资金用途遗漏对外担保 证监罚字[2002]5 号
桂林米琦 虚增中期利润未披露担保合同 证监罚字[2002]8 号
银广厦 虚增利润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配股资金被董事局及其控投分公司占用 证监罚字[2002]10 号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巨额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 证监罚字[2002]12 号
(资料来源:《经济论坛》2004 年第3期106 页)
(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表中上市公司的违规事件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可归纳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非主动性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视作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失去配股资格,或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公开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有回避的心理。而披露的非主动性就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失真、信息滞后和不充分等问题。
2、信息披露不真实
主要是会计信息的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的利益,所以财务信息的造假较为严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国家明文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所以一些经营情况不佳的公司为不失去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二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操纵利润数等种种目的,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蓄意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夸大自己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如琼民源1997年有41亿元的其他业务利润和6.57亿元的资本公积无法解释清楚;银广夏1999年虚构巨额利润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这使银广夏的股价2000年的涨辐达到440%。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的未及时披露,特别是公司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不及时公布。如19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黑白玻壳及显像管生产线相继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到19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二是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不履行临时报告义务的情况很严重。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实质,但仍有些公司对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或对巨额委托理财不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等。如中西药业为他人担保 48330 万元的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披露。
4、信息披露过量或不足,相关性不高
现行财务报告披露模式是通过一套通用的财务报告体系提供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信息使用者角度来看,通用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对机构而言,可能意味着信息不足,对小投资者而言,则可能是信息过载,这是信息披露方式单一所造成的。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本身来看,也存在着过量和不足,这是上市公司自身的问题。披露过量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为大众所了解的信息过多。如上市公司年报中关于公司治理的情况,但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抄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的条文,未能揭示出实质性问题。披露不足是指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陈述不充分,财务数据有遗漏、报喜不报忧。如深发展1996 年3 月至1997 年4 月间,动用3.11 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1995 年5 月至1996 年11 月间,违规贷款6.3 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二、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追逐利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主动、信息失真、不充分等问题的根本原因,但公司的目的是盈利,所以就不再研究这个因素。这里主要探讨一下造成信息披露问题存在若干问题的控制环境因素,包括法律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环境。
(一)相关制度不完善或不合理
1、证监会权力配置的缺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但证监会权力的配置仍有不妥之处。一方面,与国外的证券监管部门相比,中国证监会缺乏两个重要的权力:一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公众投资者起诉证券市场违规者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二是调查银行账户和电话记录的权力,这两个权利相辅相成。因为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坐庄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欺诈行为往往与违规信息披露紧密相连,而虚假的信息披露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如果证监会有查询银行账户和电话记录的权利就能很快查处违规行为并抑制违规事件的发生;而有民事公诉权则可代表我国分散程度和流动性均较高的股民,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他们同时起诉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证监会拥有这两个权利不仅可以抑制违规行为,而且可以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本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比如证券发行上市的规模与速度、企业发行何种证券、发行多少等,证监会管得太多,介入太深。
2、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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