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韩国的谨慎开放和行业壁垒并存
进入90年代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压力及加入经合组织的需要,韩国政府也把服务业市场开放和服务贸易发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谨慎开放和行业壁垒并存,是韩国服务贸易的总体特征。从80年代中期起,韩国政府转变观念,对开放服务业市场持积极态度。目前,韩国已在WTO、APEC多边谈判及双边谈判中做出开放国内市场的承诺。当然,这一开放服务业市场的承诺也是建立在谨慎开放的基础上的。即采取渐进的方式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并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开放计划,确定不同的开放深度,尽可能使竞争能力弱的行业有较长的适应和缓冲时间。如在建筑业方面韩从1994年起逐步开放国内民用建筑部门,对于一般建筑工程,允许外资设立子公司;1996年后可设分公司,1997年后韩将开放部分公共建筑市场。又如在金融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中,韩国不承诺以越境支付、消费者流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进行交易;此外,证券市场基本没有对外开放。
在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同时,韩国也设制了一系列的行业壁垒对国内市场加以保护。如对商业零售市场的保护手段主要有:其一、对小型零售业企业提供政府支援,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并通过行业协会对小企业、小业主加以联合,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其二,通过对商业零售业从业者规定经营资格条件,并加强行业管理,对国内企业提供实际上的支持和保护。在运输方面,韩国也不允许外资直接在韩办海运公司,亦不能运输煤、石油等7种指定商品;1999年后,允许外商投资于远洋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则规定基本只能由本国公司经营。电讯业是韩国实行放开管制的行业,尽管这样,有线电视服务仍然尚未对外资开放,外商投资基础电讯服务的份额最高为33%,凡此种种,都表明:韩国虽然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和经合组织框架的约束,承诺服务业的市场开放,但仍实施了保护国内市场的严格措施。
(四) 别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我国现行贸易促进体系存在着政策内容不全、体制机制不顺、资金来源不稳、促进手段不多等问题:
1、 从政策内容上看,我国的出口促进体系尚在建设中,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从美国、欧盟的政策情况看,其相关政策不仅体系完整,而且服务内容完备,可供企业选择的余地很大。例如,在扶持对象选择上。既有对各种行业的产业性出口补贴,又有专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在对重点扶持的出口产品扶持手段上,既有直接的财政补贴,也有间接的财政资助;服务载体上,既通过进出口银行也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企业提供优惠出口资金、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等。
2、 现行贸易促进体制从总体上看存在主体不明、分工不清、效率不高、关系不顺、无法可依等问题
我国目前表面上看从事贸易促进的机构不少,各级外经贸系统、贸促系统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都在开展贸易促进工作,但其中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定位是不明确甚至是交叉、混乱的。从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看,欧盟国家主要通过半官方的贸易促进机构来执行政府的扶持政策,而美国主要采取由政府投资成立全资国有政策性公司来负责办理政府资助性质的业务。不管何种模式,都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管理,而且大都以政府间接办理体制为主,政府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只管方针、政策,无论是半官方机构还是国有公司,其运作完全遵照市场规则运行。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半官方机构或政府公司根据政府对其业务支持的力度执行具体促进活动,既可以较好地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又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办理地弊端,而且政府负担可以大大减轻。
3、 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为主体的中央财政对外贸出口的支持体系越来越不稳定
从资金来源上看,目前,我国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由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于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入世后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已经逐渐减少,到2005年此项收入将会枯竭。同时,基金使用方向大多为无偿使用,自身缺乏循环、造血机制。各商会等中介机构自身可利用的资源也极为有限。而西方国家的出口促进资金均来源于财政预算(各联邦、各州也有各自的支持预算),中央财政预算的性质决定了其资金来源的稳定、及时、连续和可预期性。
4、 政府对外贸出口的促进方式已经落伍,政府对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等促进方面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从促进方法上看,过去我们更多地是以对出口进行贴息、补贴等直接的方法为主,今后应转向以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等间接性的扶持措施为主,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于农业向来是美国的重点支持出口项目,美国政府补贴农业和农产品出口的计划很多。但实际上,除了对农产品出口实行直接的补贴外,美国对出口的补贴、扶持更多的是用间接的办法。其一是对航空、汽车、IT和军事工业等优势产业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由政府投入巨资给予开发研究等方面的扶持,形成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竞争地位。其二是特别重视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支持,而中小企业的出口占到了美国的三分之一强。在给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方面我国政府还做得很不够。主要问题是:信息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部门;信息缺乏加工,不成系统,无法连续对外提供;信息体系建设缺乏资金保障,等等。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际市场需求不振,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WTO框架下的贸易摩擦升级,使得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着更加困难的环境。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只有建立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贸易促进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
1、 强力的促进出口战略,完备的出口促进法律政策
二十世纪中后期,部分发达国家外贸收支逆差不断扩大,为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赢得更大国际市场,日本、美国等国家政府纷纷制订强力出口战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在形成了自由化的贸易管理制度(即贸易主体资格的自由化、进出口经营商品范围和权限放开、外汇运作体制市场化、关税水平的降低以及高效简便的商检制度等)的同时,又向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出口促进支持,为出口的高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和宽松的环境。
2、 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主导,市场化机制运作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除了有专门的中央政府一级机构负责提出或制订出口促进政策、参与对外谈判、提供信息及服务支持外,还有分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中介机构参与具体执行出口促进政策,形成了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国内与国外密切配合的出口促进网络体系。但无论是最早实施政府对外贸易促进的日本,还是美国和欧洲国家,政府对出口的支持促进都是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相结合的。政府决策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在体系的规划、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引导等方面,而具体运营和操作则主要交由政府指定的执行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或民间机构,按市场化的规则办理。
3、 稳定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实施对外贸易促进的主要资金来源
对外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需要的资金多、风险大,不但要求具有发达的商业金融体系,同时也要求政府在某些环节给予财政支持。尽管世贸规则不允许对出口直接进行财政补贴,但利用国家财政对出口进行间接的财政支持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西方各国每年均对出口提供数量巨大的财政支持。从支持规模与出口的比例上看,均超过了我国现有的支持程度。如瑞士每年用于工业品和农业品市场开拓的预算也高达4400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2.2亿元,2000年瑞士出口不足我国的三分之一)。
4、 出口促进方式极为广泛
现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全面、及时、方便、快捷地掌握外贸信息,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资源,意味着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已成为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方式,其他支持方式还有资助贸易代表团出访、办展参展、国际经贸研讨会、调研咨询、培训、贸易指南等等。
5、 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出口支持
尽管中小企业出口额较小,对一国出口总额的增长起不到很大作用,但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扩大出口商品的范围。因此世界主要贸易国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而且中小企业出口潜力巨大,也最需要帮助。
综上所述,我国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时应注重的原则是:一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关税,鼓励自由贸易,进而带动服务贸易;另一方面准确区分服务性产业,确定服务贸易战略重点,对于优势行业采取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对于竞争力弱的行业则采取谨慎的态度,采用渐进的开放方式或者设置行业壁垒等其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五、大力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对策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国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服务贸易发展打下基础。
我国应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一方面,应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以及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行业;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如信息业、咨询业、各类技术服务业等。同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种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行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二) 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引入竞争机制。
我们应根据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积极慎重,逐步分阶段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允许外资进入国内一些服务业。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开办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财务公司,从事交通、电讯、旅游、房地产业,以及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广告业、咨询业、律师业等。在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同时,我国还应注意对服务业进行适当的保护。凡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产业和项目,采取禁止外资进入的政策;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产业和项目,允许外资进入,但须有一定限制;一般产业和项目,则完全开放鼓励外资进入。
(三) 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健全服务贸易法规体系。
我们应充分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之既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又不违背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方面特别应尽快制定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填补这些领域的法律空白,同时,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应进行必要的修定补充,使服务贸易真正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 建立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4/5/5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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