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离不开对反倾销制度的政治和经贸特点的分析。各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态度,与其他国际性问题一样,是与各国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地位分不开的。例如,反倾销制度一直是美国保护本国产业的利器。而它为了限制其他国家对自己的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又多主张反倾销制度的规范与透明。这种双重标准的运用惯常性地体现了美国的霸权政治。欧盟在反倾销制度上同样体现它暖昧的政治色彩,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上,反倾销的政治性表现得就更为突出了。欧盟2002年对其反倾销法将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去除,但欧盟却迟迟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众所周知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中国。其实根本原因在于,俄罗斯已经实行了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仍然坚持着社会主义道路。由此可以看出,欧盟评判标准并非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而是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由此可见政治因素在贸易保护主义中的重要性,经贸利益只是政治利益的延伸与体现。
(2)发达国家对新兴市场的排斥心理
新兴市场的迅速崛起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的国家。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正以一个日益强有力的挑战者形象出现在国际市场上,这是中国企业成为全球反倾销官司重灾区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处于畏惧,一方面出于排斥,将中国商品妖魔化宣传,刻意排斥。更有甚者关闭中国在国外的交易市场,关押商人。相对于此,反倾销调查反而是一种“温柔”的贸易保护形式。
(3)发展中国家的综合竞争激烈
中国、印度、巴西等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在新兴产业的急剧发展在国际上产生了明显的竞争效应。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既是出口国,同时又是最为重要的进口消费国,这就使得各个发展中国家之间互相把商品的进出口作为贸易战的武器。尤其是中国作为重要的资源出口国,挤占了巴西等传统资源出口国在资源输出国的地位。近年来巴西,印度等国家愈演愈烈地发起对中国的反倾销,一方面是这些国家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的下降,另一方面体现的是某些国家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失落。
(四)我国出口企业低价竞销是我国遭受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中国在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中,出口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以低廉的价格作为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以达到薄利多销或垄断市场的目的。低价竞销往往伴随出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很容易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造成倾销。特别是出口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时造成倾销就更不可避免了。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参与外贸的企业越来越多,结果出现了分散经营、多头对外、抬价收购、压价竞销的恶性竞争局面。例如我国出口到东南亚市场的普通摩托车平均价格在几年之内由700美元/辆降到170美元/辆,每辆的平均利润仅为6美元左右。中国2004年稀土产品出口量是1990年的9倍,而平均价格却下降了46%。
低价竞销往往引发针对我国的反倾销。以家具出口为例,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家具出口国,出口的家具有超过一半是对美出口。但我国出口家具的企业众多,如仅浙江一省就有2000多家企业。由于众多的家具出口企业盲目低价竞销,以廉价作为唯一的竞争手段,导致了2004年美国对我国木质家具的反倾销。
(五)我国在应对反倾销问题上的消极策略也导致国外的贸易报复愈演愈烈
面对国外竞争者挑起的争端,中国多数企业不积极应诉,结果是单方判输,不战自败。这不但使我国企业遭受高额的反倾销税,失去了进口国市场,而且还给外国企业造成了中国企业不敢应诉、软弱可欺的印象。这进一步助长了进口国企业肆意通过反倾销抵制中国出口产品的做法,从而使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行为愈演愈烈。
三、我国目前在反倾销调查方面采取的措施
(一)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
在近几年的反倾销对应中,中国的企业和政府逐渐积累了经验,在应对措施方面也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是应当看到,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措施中仍然是被动居多,失败居多,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中国企业普遍对倾销和反倾销认识不足,对预防反倾销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反倾销案件补救的过程中也没有有效的反应机制。在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又不敢应诉。有的企业甚至怕出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权利,使申诉方轻易得逞。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其后果就是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即使有企业组织了应诉,也是力度不足,难以胜诉。
中国的行业企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中,团结性一致性不强,各自为战,多数企业着眼于眼前利益,没有长远的眼光,不愿出面应对反倾销调查。互相恶性压价促使了反倾销的产生,在发生反倾销之后又隔岸观火甚至幸灾乐祸。政府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反应机制,不能有效的组织相关企业做好应对措施。
(二)目前采取的措施存在的积极作用与存在问题分析
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应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的请求,发布了对中国轮胎反倾销调查立案的公告,涉及中国十余家主要轮胎企业。随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代表国内轮胎行业提出了无损害抗辩。上海佳通、河南风神、山东三角和山东成山4家轮胎企业进行了无倾销抗辩,并于2006年8月底获得了零税率的裁定。这是中国轮胎企业第一次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进行大规模集体抗辩,也是近年来中国轮胎企业在十余次遭遇反倾销中的首次获胜。这个成功的反倾销应对案例实际上是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提供了良好的榜样作用,也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行业集体在同一组织,不计个体得失的情况下,保持团结才有可能获得反倾销的胜利。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和各行业组织越来越重视反倾销的应对措施。使我国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但由于缺乏专门的训练,策略不当,所以胜诉率仍然很低。2010年中国轮胎行业协会在应对美国轮胎特保案调查时,在辩论中无的放矢,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支持,乃至沦为笑柄,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四、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案件中积极应对,避免缺席
面对反倾销指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应诉。在许多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上行业上的几个巨头代表企业,这类的反倾销立案呈现出很强的连续性,一个国家立案后,另一个国家马上跟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企业在一个国家不应诉,那么在另一个国家就会遭受更沉重的打击。在应诉过程中还要注意提高自身的应诉技能,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1)利用进口国有利于反倾销抗辩的力量。企业在低价出口的过程中,进口国的贸易商甚至是消费者在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是不希望出口企业败诉的,积极与之沟通协调,充分地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提及的“公共利益”条款可以为胜诉反倾销抗辩增加筹码。因此,企业平时要与进口国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做好沟通联系,做好调研,可以争取在申诉和抗辩中处于主动位置。
(2)积极搜集对己方有力的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等证据。由于汇率和各国购买力差价的因素,相同产品在不同国家产品的价格基准是存在差异的,而这种差异往往就是判断反倾销行为是否构成的关键因素。在以往的抗诉辩论中,企业往往由于应诉成本或者应诉策略的问题,不能广泛调查进口国或第三国的同类商品价格,失去了获得有利证据的机会,在应诉过程中限于被动。而这个因素的造成往往和行业的不够团结有关,相关行业组成的商会会类似的代表组织可以有效地进行证据搜集,而分散个体企业从事类似的工作就往往十分的困难。
(3)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在上文提到的输南非轮胎反倾销案中,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做出的终裁中,采纳了中方大部分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认为虽然南非申请人遭受到损害,但其基本不生产中国向南非出口的斜交胎,南非申请人在轮胎出口市场上虽然遭受了损失,但未构成轮胎进口的迅猛增长,也未挤占南非申请人的市场;南非申请人是南非最大的轮胎进口商,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口轮胎,况且其无法证明其汽车轮胎原配套市场和二级替换修理市场分别遭受过损害,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因此,企业要积极地与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交涉,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并主动地向调查机关提供有利证据,旨在应诉中取得先机。
(二)针对国际经济结构特点采取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产生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采取价格策略,而转为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品牌、包装等非价格竞争策略。这样就可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当局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只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整出口战略,才能避免和预防国外的反倾销指控。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问题的讨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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