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
结社自由,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被认为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其界定既有法理上的,也有学理上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对其予以确认,到了当代,《联合国人权宣言》框架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是有了明确的界定。在中国,包括宪法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在内的现行法律框架内也有其界定。此外,有关学者和专业辞书对结社自由也有学理上的界定。
结社自由,具有社会性质和法律性质。现代市场经济中,个体的公民相对弱小而无力,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个体间的结社显得尤为必要。政治权力,是单个公民无法对抗的另一个宏观力量,个体依然弱势,在这里个体间的结社尤为必要。所以,结社自由的社会性质体现在个体公民面对市场机制和国家权力可能的暴政的自我保护。
个体公民间的结社,既有自我保护的动机,同时也出于人是社会性动物、生活具有群体性这样一个天性,因而,结社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结社自由的行使,是在人际间进行的,无需来自政府公权力的物质、机会等方面的供给,只需要其仅仅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进行有限而合理的干预,所以,是一项消极权利。个体结社自由的行使和实践,必然要和社团和组织发生联系、产生关系,团体自由是结社自由的应有之义,因而结社自由也是一项团体权利。所以,人的自然权利、宪法权利、消极权利和团体权利,是结社自由的四个基本性质。
引文注释:
(注1)1954年《宪法》的第87条、1975年《宪法》的第28条、1978年《宪法》的第45条和现行《宪法》的第35条,都规定了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注2)王四新:结社自由简论,《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卷第7期,第11页
(注3)曼弗雷德-诺瓦克:《国际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册),三联书店,2003年第一版,第381页
(注4) 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29页
(注5)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444页
(注6)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59-66页
(注7) 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63页,作者对此有生动论述
(注8)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4-51页
(注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6-218页
(注10)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35-640页
(注11、注1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35-640页
(注1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8页
(注14)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编:《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模式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2005年3月,第21页
(注15)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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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马长山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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