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可以发现,我国并不适合开展抵押债券模式的表内资产证券化,而MBS的证券化模式才是我国考虑的主要方向,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从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上看,MBS是当今证券化市场上一种先进的金融创新,其更为合理的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众多参与机构的专业化分工协调机制,便利通畅的融资方式等等使它成为当前世界证券化的方向;第二,我国现实的国情决定了不能采用抵押债券的证券化模式,抵押债券证券化模式对贷款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一定的资质,本身具有较高的信用级别、良好资产管理能力,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高额的不良资产,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及风险管理能力等使其无法达到这一资质要求;第三,我国住房改革的需要MBS模式,MBS模式中,政府可以更大程度的参与证券化,并将证券化作为实施住房公共政策的重要手段,使广大的中低收入者也能购买商品房,以解决我国众多城镇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最后,实施MBS模式也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需要,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发达的事实也表现在资本市场上总体规模小,人为炒作,操纵价格屡有发生、信息透明不够高,投资行为欠缺理性等问题,因此投资者的利益经常受到非正常的损失。因此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监管与控制,而在集中式MBS中,政府的作用较容易得到体现。
因此本文认为应建立MBS模式的证券化,其中集中式MBS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然而,本文同时也认为,受我国的实际情况限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不宜实行标准的集中式MBS模式,而应该建立一种以集中式MBS为最终目标模式,以切合实际的简单模式为入手点的证券化方式,逐步发展,因此本文提出一种在性质上更靠近集中式MBS,兼具分散式MBS特点的过渡型MBS模式。
3.4 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MBS模式
即使都属于MBS模式,但由于各国的现实国情不同,其具体的实施模式也有所不同,因此,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MBS进行相应的改进。
3.4.1 更积极的政府介入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我国一种新的金融实践,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力量来引导,并推动建立相应制度体系,规范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培育证券化市场,这就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始阶段,政府主要应扮演如下角色:推动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体系,包括完善各类制度框架与配套政策,并修改对阻碍证券化的制度规定;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政府信用担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并引导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在以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全面开展的软硬件条件具备后,政府将可以以二级市场主体的形式,以市场化的方式参与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我国政府在参与证券化市场上实际上是以两种身份进行的通过强制力来建立证券化的制度体系,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种引导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沿正确方向发展,这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另一种是作为证券化参与者的普通一员以市场行为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这一身份可以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
3.4.2 符合国情的参与机构设计
在发起人方面,由于我国的银行体系实行总分行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点遍布全国各地,因此我国不需要像美国那样必须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证券化机构才能使全国的抵押贷款汇集起来,国有商业银行各个网点发放的抵押贷款可以在本行范围内自由流动,所以较容易形成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资产池,而且也具有相当的地域上跨度。四大国有银行在抵押贷款发放的主体地位,也使他们在抵押贷款的管理与证券化技术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应该将他们作为证券化的源头,并深度参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从竞争机制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目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上已处于国内领先的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分别作为发起人,组建自己的证券化渠道。
在抵押担保方面,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要提供抵押支撑证券的信用担保,这种信用担保对一个新建立起来的投资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可以大大增强投资者的信用,而且作为信用增级手段,也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的成本,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进展。政府的作用体现要遵循市场机制,因此可以考虑建立面向全国的全国抵押担保公司。该公司是由国家注资建立,接受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专门在二级市场提供具有政府信用的担保。鉴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新的金融体系,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投资主体行为并不完全规范,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健康运行,防止利益相关者违规行为,全国抵押担保公司除日常抵押担保业务外还必须对所有的证券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及证券化交易的核准与审批。而且机构会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以将业务灵活的扩充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创新的研究与推广,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提供保险以进一步实施国家住房公共政策,直至作为证券化机构直接参与二级市场,从而成为以后我国全面推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核心机构。
在SPV方面,在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中,SPV是最关键的角色,是证券化市场的导演和灵魂。SPV基础上可认为是一个“空壳”公司,它只从事单一业务:购买抵押贷款,整合应收权益,并以此为担保发行证券,是处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机构,可以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信托或者其他类型的实体公司,也可以原始权益人直接设置,它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业务操作,通常委托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其最大的特点是实现破产隔离,以使担保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一旦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将不会被列入清算范围。然而标准的SPV在我国的设立存着许多现实的障碍,如目前我国对于公司发行证券的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股份有限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标准的SPV结构在目前的条件下是无法发行证券的。因此我国可以采用一种非标准SPV机构来充当SPV,即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受托机构作为证券化机构,该证券化机构可以是投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该证券化机构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仍可以在相关监管制度下进行其它业务。
3.4.3 相对稳健的运行模式
在我国的MBS模式下,各大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自己在全国的网点汇集住房抵押贷款,然后打包重组后,出售给一家经全国抵押担保公司认定资格的证券化机构,经过相应的信用增级,并由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后,并由证券化机构发行抵押贷款支撑传递证券,优先向发起人发行,剩余的采用私募形式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化机构在发行证券时,首先对原债权银行发行,以保证原有银行仍可以在提高流动性的同时得到一定的收益。由于我国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并不成熟,而传递债券的结构又非常复杂,因此可以只对机构投资者发行。为了降低证券化成本,且由于证券发行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所以可以采用私募的形式进行证券发行。
总之,对于我国的MBS运行模式,一方面它既不是分散式MBS模式,又并不是纯粹的集中MBS模式,因为虽然证券化通道实际只有工商与建行两个,且由全国抵押担保公司提供国家信用担保,但政府在证券化中的作用体现还相当有限,因此应该说该模式是一种接近于集中式的MBS模式的创新模式;另一方面,它伸缩性很强,全国抵押担保公司的功能可以随着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展,而且其定位也可以随着实际需要,或者充当政府信用担保角色,或者作为监管角色,或直接作为证券化机构,这样就可以适时调整我们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可以从过渡模式平滑过渡到大规模的集中式MBS模式。
结 论
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日益变得迫切,己成为我国金融决策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理论界与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住房抵押证券化方案,然而至今没有成熟的方案,核心与根本在于采用何种证券化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与经济环境,我国需要建立符合我国自身情况的证券化模式,希望通过本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的分析和讨论,可以让读者了解符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进一步认识,对证券化有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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