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立法所借鉴,我国上市公司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专业化运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法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准确定位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重构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薪酬制度等相关制度,使得独立董事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制度 完善
一、 引言
(一) 独立董事的含义
对独立董事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在20世纪初期,美国的公司中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占据公司要职,其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公司被少数内部人员所控制,董事会的职能减弱,而美国又是实行一元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缺乏监督机构。[1] 为了监督和评判公司的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公司的运作,美国提出了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后来,独立董事制度又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立法所借鉴。
目前,我国仅在上市公司中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有国企业改制而来,在股东大会下常设监事会的二元制法人治理结构,用以监督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并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但由于监事制度本身的缺陷,监事会已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监督功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为上市公司的,所以就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特殊现象,同时因国家股所有权虚置、所有者缺位或“代理人”自私自利以及严重失职所带来的“代理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实质上是代理人垄断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而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则沦为与剩余风险的承担者。[2]在我国“内部人控制的失控”现象更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
我国最早是在1999年开始在境外上市企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动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步入实施阶段;2002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
独立董事自其产生以来,对其评价也是褒贬不一,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治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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