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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研究 摘要:国有资产是建立主义市场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的快速递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源泉保障。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已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有研究表明,国有大、中、小型企业权益损失占净资产的比重分别高达15.2% 59.4%和82.8% ,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现状令人震惊。不仅如此,据报载,我国国有企业的呆帐、死帐及银行不良资产损失至少在 12000亿以上,每年公款吃喝的费用高达 1000亿,每年偷漏税损失 1100亿以上.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每年至少在 1000亿以上。根据统计资料估计,自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累积达14000亿元,另据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估计,我国公共部门的资产流失约占GDP的8%-12%。以上列举的事实足以表明,国有资产的全方位多渠道流失己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己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深入剖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研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自然也就成了我国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 因此,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已刻不容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但前提是必须分析清楚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形成的原因。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着手,按国资监管体制、市场机制、国企改制、经营管理、国资监管立法、责任追究、税收管理等方面加以分析,探讨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原因,并提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对策及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原因分析,途径,措施 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固然国有资产流失这个概念在我国很多文件中经常出现,但是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地界定其内涵。根据有关法律和通常的学术解释,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从一般经济学的意义来看,只有能带来效益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资产。在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那么,何谓流失呢?笔者以为,从法律上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指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减少的状态或者结果。因为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在不同的学科视野中进行审视,在实质上它不可能只是“法律”上的。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如果把国有资产流失只局限在法律范围内将会因我国法制状况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无法弥补。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不得不重申: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有关责任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而从客观方面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行为结果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或减少。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方面,才能在法律上构成国有资产流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国有资产作为物质的自然损耗,不能称之为国有资产流失。 1.2国有资产的法律界定 从法学上讨论某一问题首先必须将讨论的概念定义清楚,否则就会是各说各话。今天社会上广泛讨论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一个缺乏严格界定的概念。现实中人们谈到国有资产往往是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财产,甚至仅仅是有形财产,如土地、厂房、金钱等。然而,从法律上讲,国有资产的内容比现实中人们的理解要广泛得多,既包括国有企业中国家所有的财产,此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又包括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河流、矿山、土地、滩涂、海洋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此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既包括由国家享有的自物权内容,又包括由国家享有的他物权内容、无形财产权内容等;既包括公司制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也包括大量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中的国资产。现实中人们理解的国有资产实际上仅局限于法律上的自物权领域,而他物权性质的国有资产、无形财产权性质的国有资产往往是人们所忽视的。今天我们感觉很严重的问题是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存在大量流失,但是不是仅仅是自物权领域的国有资产才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呢? 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前者是指存在于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后者是指存在于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资产属于民法上物权的客体,而物权仅仅是财产权的一部分。现实中人们谈论的国有资产又往往局限于非金融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仅限于中央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资源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与我们当前的国企改革似乎不相干,然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可能要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换。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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