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食品”(002143)在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向六家单位拆借资金,合计金额6100万元。其中,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的资金拆借金额最高达到5400万元,产生的利息收入为29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45.6%,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大东南”(002263)公司自2008年7月28日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代公司收取货款、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最高金额为198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2011年10月12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八家上市公司由于在2010年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被通报批评。
该《公告》指出:
湖南“天润化工”(现简称*ST天润002113)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等问题,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其下属企业将货款6439万元存入员工个人存折;
贵州“益佰制药”(600594)公司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等;
桂林“三金药业”(002275)公司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
厦门“安妮股份”(002235)公司及下属企业将资金4147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
“深圳能源”(000027)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未对员工薪酬等收入129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
河南“天方药业”(600253)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
南京“栖霞建设”(600533)公司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使用情况存在不一致,也未按规定专户存储;
深圳“一致药业”(000028)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1.09亿元披露不实,未披露对关联方1.5亿元授信合同担保事项。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并不少见:
2010年11月,贵州“百灵药业”(002424)公司与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政府正式签约,在猫营镇投资建设万亩山银花种植基地 。百灵药业将全面启动基地项目建设,预计2011年底完成全部种植,三年后可收成,四年后达到收成高峰期,年产干花两千吨,产值上亿元,此信息至2010年底未发布公告,影响了投资者决策。
2010年10月21日,“东华科技”(002140)公司签订价格超7亿元的海外总承包项目合同,这将是公司对海外市场开拓的重大突破。公司在25日夜间才公告这一消息。另一方面,在公司公告前一个交易日,交易龙虎榜中有机构现身,前五名席位买入共计7328.35万元之多,远远高于前五名席位的卖出总数,由此看来,东华科技有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信息泄漏的嫌疑。
2010年7月,“紫金矿业”(601899)公司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泄露,停产可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而另据统计,该流域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该事件被福建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水泄漏事件发生在7月3日,而公司发布公告披露的时间已经是9天之后的7月12日。拖延重要信息的披露时间以取得增量利益或减少存量损失的内幕交易,主观上动机很明显。
四、信息披露缺陷的危害性
(一)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就上市公司来说,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既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其诚实信用的直接体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能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不可多得的无形资产。而违规甚至恶意造假,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将会破坏上市公司诚实信用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消极作用。如:被媒体称为退市概念第一股的宝德股份(300023)是首批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不仅业绩连年呈“跳崖式下滑”,而且其承诺两年内完成的募投项目至今仍未完成,超募资金也大部分躺在银行吃利息。当然其股价早已被腰斩,从上市后不久达到的35元(前复权)到现在的13元附近,已经是天壤之别。11月30日,宝德股份几乎以跌停价报收,收出一根放量长阴线。12月1日,收于13.61元,上涨0.07%,而当天沪指上涨了2.29%,宝德股份跑输市场2.22个百分点。
(二)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真实的信息披露会使投资者做出较为正确的决策,同时对上市公司也会产生良好的印象,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反之,如果披露的是虚假信息,必然会使投资者丧失对整个市场的信任,则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如:2011年11月29日,“商业城”(600306)公司发布公告承认:张瑜文自2009年起已实际控制公司这一事实被隐瞒了整整两年之久,期间既没有报告证券监管部门也没有向社会公告,此外,张瑜文是香港上市公司新宇亨德利实际控制人张瑜平的胞弟,张瑜文旗下的琪创能公司也是“新宇”系的成员。
(三)加剧了市场的投机性 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去作用
在一级市场上,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恶意粉饰、包装上市等虚假方式隐瞒不良信息而获得了上市资格,往往上市后业绩就变脸,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开通后尤为严重。在二级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观察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因此,投资者就无法鉴别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与坏,股价就不可能合理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信息失真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放大了市场的投机性,最终必然危害到整个市场经济。如:中国股市每年上演的“ST”股暴涨暴跌闹剧。
(四)形成了内幕交易的温床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呈现以下特点:内幕交易常和股价操纵相伴随,从业绩变化到人为制造题材都成了内幕交易者的温床,造成公司内幕人士的信息优势,产生哄抬股价或刻意打压股价以牟取暴利的现象。如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案、“中山公用”案等。
(五)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信息虚假披露制造虚假繁荣,引起经济膨胀,增添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很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例如在会计造假所造出的虚假数字背后,国有资产得不到保值增值,反而大量流失,超过一定限度必然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虚假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骗得其他企业与其合作,一旦破产,另一方必然受到连累,引起债权、债务企业联动,很可能造成企业倒闭,引发企业间大量的“三角债”出现,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可能会带来股市的暂时虚假繁荣,但一旦被识破,股民们就会人心浮动,当超过股民心理承受限度时,就会引发股灾和经济恐慌。如:中国现代证券史上著名的“亿安”串案、“蓝田”神话、“银广夏”传奇、“德隆”系“三驾马车”崩盘事件等
五、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根源
1.全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
国内目前还没有对法人、自然人的信用确立、确认、惩治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制度,这使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许多企业以上市为终极目标,重融资,轻改制,经营业绩上不去,往往就利用虚假消息大肆圈钱。另外,上市公司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促使公司经营者即经理人过度追求短期利益,也会刺激上市公司作出失真的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参与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尽职
(1)政府部门
政策性信息披露在时间、方式和选择上存在缺陷;政策性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监管部门偶尔发生内幕信息泄漏情况。主要表现就是,当政策信息发布实施之前,一些庄家或者是所谓的市场主力悄无声息的潜入股市,不断吸盘或洗盘;当政策性信息正式出台后,一些中小投资者认为这一信息十分有利,进而不断买进,而庄家和市场主力却及时出逃,大胜而归,中小投资者实际上正是落入了庄家的圈套之中。
(2)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被誉为“经济警察”,主要担任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对股份公司的会计科目、报表等做常年会计查账验证;对上市公司出具中期会或年度审计报告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某种程度上保护着证券市场,也保护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作假账被曝光后,人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个“经济警察”也出现信任危机。
(3)新闻媒体
一是信息发布不能遵守同一时间,严重存在抢新闻现象。新闻媒体的抢新闻和抢消息,无疑会扰乱投资者的正确决策,甚至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
二是新闻媒体在发表股评文章、登载市场消息时,一些作者、记者和股评人甚至学者通常都会倾向于市场某一方面的利益,通常只反映一种声音和观点,信息披露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而误导投资者。
(二)内部因素
1.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完善
部分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上市事务;部分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股东会为大股东所操纵,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的权力为董事长操纵,在公司中没有形成代表股东利益的权力制衡机制。重大决策几乎大股东说了算,欺诈行为很容易滋生,且欺诈者的收益远高于成本。由于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中民事赔偿机制的缺乏,因欺诈者的行为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证监会对欺诈者的处罚往往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由于目前证券监管的缺陷,欺诈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便被发现对其追究行政责任时欺诈者的利润早已转移。
虽然证监会试图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内部监督,但由于独立董事没有较大的实际权力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基本上停留在建议权的层面上,再加上其权力不够独立,容易产生权力被虚化的现象,独立董事甚至可能和管理层、大股东协同违法违规。
2.巨大的利益诱惑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永远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肆意编造虚假信息;而某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在虚假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3.证券市场定位错位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定位是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在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在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人成绩时,把企业改制、融资作为重要指标,与这一特定的定位相适应,证券市场变为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完成政治任务竞相攀援的平台。在政策目标的驱使下,虚假包装、虚构利润、违规重组等欺诈行为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默许、支持甚至参与。
(三)制度因素
1.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待严格界定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范围采取的是“二元化标准”,即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适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而对临时报告适用“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要求上市公司在考虑信息是否披露时更多地站在投资者立场,综合考虑对投资者理性行为的影响,这比“股价敏感标准”趋于严格、全面,有较强的操作性,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而“股价敏感标准”只要求上市公司考虑信息对其股价的影响,而能够影响股价的因素是非常之多的,受损害人要证明损害与信息之间的必然联系难度很大。
2.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待更加明确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3/3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二)......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2/3/3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