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渊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在英美称之为派生诉讼。衡平法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为了救济普通规定的不足而产生的,派生诉讼制度的衡平法性质决定了它补正公司核心制度安排不合目的性的功能。在英国,1843年“福斯诉哈尔波特”(Foss v. Harbottle)一案是关于派生诉讼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明确了两个相关的规则:一是适格的原告规则,即当公司受到不当行为侵害时,只有公司才有权提起诉讼;二是多数决规则,即提起诉讼的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会议的多数决做出。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是在对福斯案规则修正中最终才确立的,它并不是对于福斯案规则的否定,而是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