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因而有些企业顾虑于此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具体的做法是,由政府、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商务部或海关收取,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专项基金,便利出口企业积极应诉。2002年厦门市政府在年初的财政预算中设立了反倾销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企业应诉、申诉反倾销调查时的律师费用给予一定支持,对反倾销相关知识培训所需费用给予适当支持。近几年来,厦门市先后有厦华彩电、利胜电源、通士达照明等多家企业的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厦门市政府对应诉反倾销企业的财政支持旨在促进企业更好地运用WTO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依法有效地保护产业安全和企业的正当权益,鼓励和支持全市企业积极响应反倾销方面的工作,从而极大的调动了企业的应诉积极性。
(4)培养一批从事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聘请外国律师办案 ,虽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所以我国需尽快培养出世界级反倾销专家来,这些专家应既懂各国反倾销法,又熟悉WTO反倾销协议;既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又可以运用英语直接辩护从而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2003年3月4日,经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批准,由综合开发研究院(深圳)承办的南方反倾销咨询培训中心挂牌成立。该中心旨在充分发挥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到法律、政策方面的权威性优势和综合开发研究院在人才、培训、硬件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专题研究、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为我国参与全球贸易竞争体制,保障企业和产业的利益和合法权效益服务。
3、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维护企业权益
(1)运用WTO反倾销规则来解决诉讼纠纷
GATT 《 1994 年反倾销协议》对于倾销的界定、调查和证据的要求、倾销法律责任的承担、司法审查与实施期限、争端的解决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我方认为指控反倾销的进口国的行为和反倾销法律明显违背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精神和缺乏公正性,则可向依据规则设立的,由各缔约方组成的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请求公正合理解决。
(2)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在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各国的竞争已经不再仅仅是资本和技术的竞争,法律已经参与到了游戏之中。我国应尽快学会同样地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国使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从两个角度入手:首先,对歧视性的、不公平的我国产品反倾销案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帮助。其次,对美国等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投诉,以彻底改变我国在双边贸易纠纷中的不利地位。
4、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2003 年 9 月在墨西哥坎昆进行的 WTO 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增加了多边贸易体系发展方向和有关规则谈判结果的“双不确定性”,各国的贸易政策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可能会更加趋于保守。许多 WTO 成员纷纷采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 WTO 规则允许的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在继续参与多边进程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同东盟、中亚等地域临近国家的区域合作进程,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合作,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5、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控制
对于那些仅在我国组装加工,意在利用我国原产地的投资项目,对于玩具和鞋类等国外市场已趋饱和的产品投资项目都应从严掌握。对于在国外已遭反倾销或很可能遭到反倾销的项目则应不予批准。在发生反倾销后,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参加应诉,并且与我国其他厂家合作,建立起一个合理的机制,统一对外应诉。
6、理顺外贸秩序,严禁低价竞销,按照 WTO 规则来规范价格竞争
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1)对出口企业完全取消指令性创汇、创利指标计划,对企业的指导重点应转向考核出口企业的效益与市场的竞争行为准则;
(2)严格控制出口退税,严惩假退税,退税时抽查出口价格和出口效益;
(3)国内国外销售尝试分别核算,出口亏损必须申报;
(4)经营策略上灵活调整,即适时调整国际市场的分布,避免在某一时期、某一产品向某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否则会增加进口国产业界控告倾销的概率。
7、尽快建立我国反进口倾销体系
为了保护我国工业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并有力的威慑国外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必要时可对其出口到我国的产品采取应对措施,利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构建我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这对于那些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的国家,将产生一种对等的威慑,使其在对我歧视性地滥用反倾销时三思而后行,因为我们有进行对等报复的权利。
8、强化机构设置,加强出口反倾销应诉管理
商务部己经成立了由十个司局及进出口商会代表参加的反倾销应诉协调委员会,加强对出口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内部协调力度;同时已抽调专门力量作好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9、完善原产地规则,加强出口产品原产地证管理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产品已不是完全由一个国家生产,而是分别在几个国家经历了设计、生产、组装等不同工序的“多国制造”。因此一项产品的原产国判定问题就成了反倾销诉讼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欧盟1994年发起针对我国原产的大屏幕彩电的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当时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大屏幕彩电共计51.5万台,为欧盟2450万台彩电消费总量的2.1%,超过了2%的最低限额。但实际上其中3家中日合资企业出口的11.7万台采用了日本产显像管,按照欧盟彩电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彩电原产地应依显像管的原产地而定,即11.7万台采用日本产显像管组装的彩电应视为原产于日本。这样,另外采用中国产显像管取得“中国国籍”的39.8万台彩电仅占到了欧盟消费总量的1.6%,低于2%的最低限额,从而不能构成欧盟对我国彩电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前提条件。
而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彩电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插件、焊接和装配”工序即可视为中国生产。因此,上述合资企业出口的彩电尽管采用了日本产的显像管,但因在我国境内完成了“插件、焊接和装配”等工序,便能够堂而皇之地取得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导致电视机被反倾销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对欧盟原产地认定问题提出异议,因而没有对计算倾销幅度和损坏程度的数据提出质疑,从而欧盟做出我国不利的裁决。
而事实上,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随着进出口的增加,也在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但是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很多问题,标准还没有完全和WTO及国际惯例接轨,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的作用不强。我国已经加入WTO,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但大的框架要改进,甚至对某一种产品的特别规定都要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总之一个原则,越是全球化,越要注意运用原产地原则。
10、普及反倾销常识,增强企业应变能力
进一步做好反倾销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指导企业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对所受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一旦发现对中国反倾销的苗头,及时做出反应,消除误会,化解矛盾,争取打消外商起诉的念头,或将起诉消灭于立案调查阶段。同时应积极协助中国涉案企业,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使应诉企业相对主动。
(二)积极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1、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发挥企业与政府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履行协助、协调职能,必要时可代表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在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时,行业协会要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召开应诉会议,协调立场,沟通信息,制订应诉计划,研究应诉对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要努力为国内应诉企业争取公正待遇
2、商会和协会应及时提供信息和培训
商会和协会应对会员企业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增加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熟悉反倾销的整个过程和要注意的问题。商会和行业协会要经常从中国驻外大使馆的经商处、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获取信息,要与曾经为我们打过官司的国内外律师朋友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各种关于反倾销的动态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
3、做好企业应诉的组织工作,这是反倾销的核心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相关的商品分会和行业协会要配合,动员、组织涉案企业积极应诉;二是向涉案企业推荐经验丰富的律师;三是组织应诉企业积极参加听证会,要让企业认识到听证会的重要性;四是官司打赢之后,要推动政府做好谁应诉谁受益的安排工作,只有首先保证应诉企业的利益,才能加强企业应诉反倾销的积极性。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5/6/6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五)......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5/6/6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