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力度比较小
虽然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法规制度不相协调,法规实施不配套。每年逢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高峰时,天天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出来,虚假信息被发现揭露的概率很小,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往往也不够大,使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我国现已实施的相关法规,有关惩处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当局行政罚款的幅度为30万元~60万元,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治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
另外,现行的法律条文多使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词语,缺乏具体判定标准,具体执行起来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一些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对于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处罚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但由于还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证券中介机构参与造假的侥幸心理和冒险性,从而造成披露信息的虚假性。
(四)信息披露规范制度不完善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要解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关键是治理虚假的会计信息。解决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及披露问题的主要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
1、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结构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经常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会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有必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优化股权结构,杜绝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通过融资方式引入特定机构投资者,达到优化流通股股东结构的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等融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者。增发是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但我国中小流通股股东以往总是用"脚"投票,原因不言而喻:上市公司大股东大都是非流通股,总是高价增发,一锤定音,流通股股东只有被迫掏钱的"义务",而大股东自己却可以一毛不拔。逼迫上市公司必须平衡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新股东和老股东的利益,做好分类表决前的调查工作和预路演,与原有的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获其首肯才能得以通过融资方案,达到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其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加大独立董事的比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5)上市公司自身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各方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做出承诺。
2、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
强化会计信息外部监管力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离不开会计信息外部监管。会计信息外部管的主体主要包括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独立董事的外部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管等三方面内容。(1)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是指通过具有会计审核资质的第三方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外部治理,核对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以及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等机构。只有赋予这些第三方中介机构更多的监督权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第三方监管的作用。同时还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些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规制,以达到社会、上市公司、国家三方制约的目的,从而促使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2)应该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使独立董事真正能起到“独立的仲裁”作用。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对公司的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却不尽人意,独立董事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其真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规范独立董事在我国的适用,使其在公司外部治理中起到真正的作用。
总之,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采取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内外兼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会计信息监督体系的建立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保证其发布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充分,为所有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环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督体系包括公司内部会计信息监督体系和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信息监督体系。上市公司内部会计信息监督体系的作用通过整套严密规范的会计制度建设,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加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由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信息监督体系由证监会、交易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这三方监督作主要做到:
1.通过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的审计和评估,来保证由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通过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来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时、规范。
3.通过证券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作到事前预防的同时,加强证监会的全面监控能力,对出现的重点事件和重大情况进行迅速有力的调查处理,涉及违规的一经查实,要做出严厉的查处。
(三)建立规范的治理惩罚机构
要加强建立我国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惩罚机构,但在我国,法院只受理经证监会处理的虚假陈述案件,在民事诉讼提起之前设置了一个前置的行政审查程序.虽然监管当局考虑到证券违法侵权行为的复杂性而设置该前置程序情有可原,但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严重妨碍了投资者的民事求偿权利的实现,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则背道而驰。同时,受害人只能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而不能以集团诉讼的形式求得法律救济,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分化了投资者群体,使本来就不平衡的力量对比更加失衡。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为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即用股东股本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为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行为承担责任。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力度大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
从2009年对上市公司重复违规现象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统计重复违规的公司共57家(44+8+5),占违规公司家数的29%。其中违规2次的公司44家,占22%;违规3次的公司8家;4次以上的公司5家。将近三分之一的公司在受到违规处罚以后仍将会继续违规,这种大量的重复违规现象表明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并没有起到足够的威慑效果。
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降低诉讼门槛,例如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由审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机制和股东代表诉讼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另一方面改善民事赔偿的相关立法,既要考虑受害人已经遭受的合法利益损失,还要考虑其承担的风险或机会损失。
(四)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诚信准则.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证券法的重要内容。
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以“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可靠性作为首要会计目标,来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会计准则不是“灭火器”,要具有前瞻性。毋庸置疑,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具有时滞性和不完全性的缺陷。但是,只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能具备适当的前瞻性并根据经济业务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则时滞性和不完全性的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我国经济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各国的会计准则都可以借鉴,对于目前我国缺少的有关经济业务的准则,可以研究引进,增强会计准则前瞻性,建立既具有国际性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体系,以满足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可广泛吸纳上市公司和会计实务界人士积极参与到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制定,这等于向上市公司传递了一种信号,另一方面,实务界也可根据其切身利益考虑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参与制定信息披露规范,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质量及透明度。
结 论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
当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还处于一条不断探索的道路上,必然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但只要我们的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我们的会计监管工作将不再是一个困扰会计界的难题,我们即将会拥有一个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获得更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更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引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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