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感的分析的目的,是要把审美愉快与其他快感、把审美判断与其他判断区别开来。第一个契机是无利害的愉快与其他快感。审美愉快与一切感官的、功利的、善的满足感不同,因为它与对象的存在本身无关,只说直观对象在主体里引起的纯粹的、无利害的关系的快感。而其他任何快感都是和对象的存在,因此也是和对象方面的利益兴趣联系着的,是以人的欲求性能为根据的。这一区别表明,“鉴赏是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对某一对象或其他表现方面的一种判断力”。第二个契机是无概念的普遍性。审美愉快因为没有利害关系,又是出于人类共同的认识能力,所以尽管是个人自己直接感受到的,却又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但这种普遍性与概念的客观普遍性不同,而是一种非概念的普遍性,是主观的普遍性。感官快适有主观性而无普遍性,善的愉快虽有普遍性的要求,却又与对象的存在相关,审美快感却是普遍的又非概念的。第二个契机申论了第一个契机,但它更重要的目的,却是为了区别审美判断与认识判断。审美判断的普遍性采取与逻辑判断一样的“判断形式”,如“这朵玫瑰是美的”这一审美判断与“这朵玫瑰是红的”这一逻辑判断相似,“美”似乎与“红”一样是玫瑰花的客观属性,但实际上“美”只与人的主观情感有关。我们的态度、感觉和判断所以称为审美的,都是因为它们与经验有直接关系。无论是谁都不能判断他从未听到或见到的对象的美。科学判断和实践原理原理可以被间接地接受,我们可以承认某人是某一领域的权威,但在鉴赏达•芬奇的价值方面,如果我没有看到达•芬奇的作品,我就不能认为你是权威。所以审美判断不可能有什么规则和原理,给予审美判断以权利的,永远是经验,而不是概念思维。这种不通过概念而传达的普遍性之所以采取逻辑判断的形式,只是由于这种主观性是可以普通传达的。所以这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审美并不假设别人的同意,而是要求、期待别人的同意,就他人都是有理性的而言,应当感受到如我所感到的同样快乐。事实上当然不一定能实现,但只要自己真正感到愉快并从这愉快中清除感官快适与善的满足,个人便有权向一切人提出这一要求。
3、普遍可传达性作为鉴赏判断的主观条件是鉴赏判断的基础,它以对对象的愉快为其结果。普遍可传达性有两种,一是客观的,只有认识和属于认识的表象能够借客观知识强使人们一致;二是主观的,它是通过表象能力来进行的,这些表象能力的相互关系是由人的“心理状态”规定的。在此,各种认识能力通过这一表象被置于自由游戏之中,而没有什么特殊的认识规则限制它们,认识能力即想象与知性的自由协调是审美判断的规定性根据,只有这种属于认识却又不同于认识的表象才是唯一对每个人都有效的。由于审美愉快的普遍有效性是基于主体判定对象时的主观条件的普遍性之上的,所以它有其先天根据而不足的心理学经验现象,而这种先天根据不足是由感觉生动地表示出来的,是一种判断的情感。
4、第三个契机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审美判断是主观反思的,却又好像是对一个对象的判断,如此才有主观普遍性。这对象性究意意味着什么。一个概念对于其对象的原因性就是合目的性,意思是一个对象如果是为了它的概念而产生和存在的,那么这个对象就是以这个概念为目的的,比如为了一个目的而进行某种实践活动。但还有另一种目的,即我们把对象设想成好像是出自一个意志的有意安排,那么即使没有具体的目的和目的的表象,也没有实际的实践行动,我们也可以在对象上见出某种形式的合目的性,这是审美判断可以普遍传达的根据。这个根据是先规定着愉快的,但它不是因果式的目的,只是看起来“像”。更进一步说,当认识能力“好像”趋于某个目的那样处于自由的游戏活动中时,心灵就开始愉快了,就是说,并不是意识到对象的合目的引起快乐,而是这种意识本身就是快乐。
5、美在多数情况下确实带有某种概念和目的,为此,美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本来意义上的、纯粹的“自由美”,一种是在派生的或混合的意义上的“附庸美”,它们总是预先以一个完满性的目的概念为衡量标准。两种美结合在一起往往会发生冲突,偶尔结合得好的,美也成了为了善的意图的有用的工具,它是鉴赏与理性、美与善的统一体,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如此说来,似乎“纯粹美”是理想的美,但恰恰不是这样,美没有什么客观法则,只有一种存在于人心中的范本或原型,即“美的理念”,符合美的理念的个别事物的表象就是美的“理想”。不过真正可以称为美的理想的,只有人,只有人能使一切相对的目的服从自己的绝对目的,即“人格”。人的形象体现美的理想,有两大要素,一是审美的“规范观念”即人类外在形体结构的“平均值”,这是以动物学的眼光从人类形象的大量经验材料中总结出来的“合规格”的标准,是美的理想的消极条件。二是“理性理念”,这是审美理想中决定性的东西,它体现了人的形象中的最大的合目的性,它不是经验的归纳而来自评判者自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规范观念”的限制,不一定在外表完全符合规则。
6、第四契机是无概念的必然性。审美的愉快是必然的,客观有效性与必然的普遍性是可以互换的概念,所以美的普遍传达的必然性与理论认识的必然性或实践规律的必然性都不同,它是一种范式性的必然性,是一切人对一个判断的必然性。所以它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主观的赞同是审美必然性的基础。主观而又必然,因为有一种“共通感”作为主观的先天条件。共通感是感性的、情感上的赞同,而不是理智上或概念上的赞同,但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却不是外在的感官感觉而是人的认识诸能力的自由活动。鉴赏判断似乎是对一个客体判断那样要求每个人必然赞同,其实乃是出于一个共通感的理念,它不是在事实上假定每个人都会同意我的判断,而是从情感上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同意,这就是美的对象性的实质。有了这种共通的情感,我们就会赋予我们的判断以“范式”的性质,把它当作一个美的理想,要求他也必然赞同我们的判断。
审美的判断作为一种特殊的反省判断,它与利害观念无关,所以它不是功利的的活动;它与逻辑无关,所以不是认识活动;它与客观目的无关,所以它不是道德活动。它只是主体的想象力与知性和谐自由运动与对象形式相契合而产生的快感。审美判断由于心意状态的可传达性而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注释:
①②康德:《判断力批判》,第46页。
③ 康德:《判断力批判》,第48,54页。
④⑤ 康德:《判断力批判》,第70,74页。
参考文献:1、《西方文艺理论史》作者:张秉真、张安祺、杨慧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第一版2001年2月第4次印刷。
2、《判断力批判》康德著 邓晓芒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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