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决策直接或间接面对的是受到决策影响的社会公众。所以公众对决策也最有发言权,故在决策制定和执行中,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对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必须让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听证,并充分表达他们自己的意见,来避免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减少思虑不周而出现的决策失误。
2、决策的专业化
决策的专业化是指:使“谋”与“断”相对分离,让参谋、智囊等决策辅助人员从决策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并左右决策的团体。让他们设计并评估决策方案,为领导出谋划策 (注3) 。
虽然在决策机构的建设上已有各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的研究室、研究所、专业学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而且决策决策中枢也会通过邀请专家发表见解,发挥专家 “个体智囊”对决策的作用,但由于政策咨询机构,以及提供决策咨询的“个体智囊”,往往都很难避免对政治权力的依附,可能会揣摩上意来“投其所好”,这样就很难起到专业咨询的实际作用。所以要想真正实现专业化决策,关键是看有没有独立于权力系统的决策咨询系统。可以说,独立的决策咨询系统才是现代意义上政策咨询业的“主角”,中国只有形成众多像美国兰德公司那样的智囊机构,才能说有了专业的决策咨询系统。
(五)决策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要减少决策失误,仅仅明确决策相关系统的职责,让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对分离,各司其职,那还远远不够,如果缺乏外界监督制约机制,群体决策还是一种权力集中的决策,类似个人决策的弊端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应此必须加强外界监督,不能由个别部门或少数人作最后的决策,而是由几个均具有否决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决策监督。
1、加强媒体监督力度
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为了对群体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各国政府都制定了有关法规和条例以及建立相应的机构,充分发挥大众传媒表达群众意愿、执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功能。这些都使得舆论监督在各国的政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防止群体决策失误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媒体的上述功能并未真正形成。一方面,各级政府仅仅把媒体作为一种政权力量;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的政治条件、法律条件还不具备,媒体的监督还是借官方的权力来进行监督。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媒体对决策的监督能力,使舆论最终成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力量,而不是只被当作一种政治宣传手段。
2、增大对决策信息的透明度
建立完善的公共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因为,要做到人民管理国家,就必须让人民了解公共事务。如果不能获得政府的决策信息,人民势必无法更好监督政府的群体决策。
美国国会1966年和1976年分别通过《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全体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其中,《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国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力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
而我国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就已启动了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但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的“非典”事件充分暴露了公民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应以此为鉴,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将政府每年的行政决策、财政开支及用途等方面,向社会公开披露。做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任何人都有权知晓政府的公共决策。
3、健全监督决策失误的防范机制
在许多发达国家,针对政府决策的项目都成立了完备的监控预警体系。在项目进行当中,一旦出现问题,预警系统就会发出警报,亮起红灯,提醒政府马上审查,解决问题。这样,可以避免问题进一步蔓延。因此,在决策执行中,我们需要的是全程监控,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失误的防范机制,以避免和降低政府决策失误的成本和风险。就像李金华所说,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效益审计,不仅要注意揭露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后果,更要在决策的执行阶段就将失误揭露出来。(注4)
(六)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完善
在集体决策时,通常不会有个人决策时所具有的责任感。由于责任不明,谁对最后的结果负责并不清楚,责权难以对等明晰。就像目前,在干部使用、项目投资、土地转让等重大问题上,都可以找出此类决策失误的例子,但要追究责任时却难以落实。国家投资近30亿元建设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由于建设规模过度超前,目前旅客量和货邮量只达到设计规模的1/3左右,航站楼和机场生活区大量闲置,运营5年累计亏损已达11亿元。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在2004年1月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仅2002年,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由于违规担保、投资和借款等,已给国家造成损失多达72.3亿元。谁将为这些决策失误买单?!所以说决策的监督、问责机制是决策正确执行的重要保障。如果建立完善了象安全事故责任一样的追究制度制:凡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相关责任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相信群体决策失误将会少的多。
由于盲目决策造成的损失不会像贪污、受贿一样被视为是犯罪,甚至还不会被视为是错误,而至多只是一种“失误”,因而作为领导者不会因此而受到什么追究。这就为一些领导在决策上“有恃无恐”打开了“放心之门”。而如果“碰巧”决策正确呢,决策者的个人政绩簿上就又多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样一种追究与奖赏不对等情形下,一些领导在决策上的“冒险”意识就被激发起来了。冒的是政府与百姓而非自己个人的险,这正是一些领导干部敢于在决策上“铤而走险”的缘由所在。不管决策者因失误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只要不触犯刑律,都会在交一次学费之类的堂而皇之借口下不了了之。至于那些因集体领导班子决策造成的失误,更会有法不责众这块挡箭牌庇护着,很少听说有谁因决策失误而被问责的,而民众却必须吞食他们种下的苦果。所以致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工程”也就屡见不鲜了。
所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至关重要。只有实行责权挂钩,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原则,把防范和追究违法决策列为纪检、监察、司法机构的工作重点,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杜绝随意决策、草率决策的混乱现象。确保形成一种制度环境,使得人人都不敢、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废法行事,即使是处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否则,也必须付出代价。(注5)
建立完善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根据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程度和应负责任的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对那些决策失误者,必须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该判刑的要判刑,该没收财产的要没收财产,该撤职的要撤职,千万不能简单地以“决策失误”、花钱买教训而了结,更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只有如此较真,才能使那些决策班子或者个人在决策时怀有足够的警惕,在决策中慎之又慎,增强他们决策时的责任心,降低决策失误的产生率。
诚然,群体决策有以上诸多不足之处:权力相对分散,责任不易明确,行动比较迟缓,有时候效率较低,也有可能因偏重集体意见的集中而抑制了集体中个人的创造性。但这种群体决策又有其无可替代的优点,即能够集思广益,使集团在知识信息、能力结构互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领导的整体功能和决策能力。能在复杂情况下充分提高决策质量,有效防止个人或单方专断的作用,有提高决策的合理性的巨大优势。
随着群体决策不断科学化、合理化,并在现代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们还是需要清楚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体决策将会遇到更大的挑战,它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扬长避短逐步完善,以“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
引文注释:
(注1)司马光:《资政通鉴》,岳麓书社,1990年12月第3版 晋记二十六
(注2)卡尔•帕顿:《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华夏出版社,2001年6月第2版 第153页
(注3)卡尔•帕顿:《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华夏出版社,2001年6月第2版 第203页
(注4)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公共政策分析》,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 第85页
(注5)谢明:《公共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第135页
参考文献:
1、 司马光:《资政通鉴》,岳麓书社,1990年12月第3版
2、 杨文士、李晓光:《管理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第3版
3、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4、 谢明:《公共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公共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
6、 陈庆云,戈世平,张孝德:《现代公共政策概论》,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年1月第1版
7、 王传宏,李燕凌:《公共政策行为》,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2002年10月第1班
8、卡尔•帕顿:《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华夏出版社,2001年6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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